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市政府出台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7〕89号)文件要求,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统筹用于就业创业工作。目前,市级财政已按要求设立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资金设立后应出台具体使用。因此,我局草拟了《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专项资金具体对象、范围、标准是怎样?包括安置补贴、创业大讲堂补贴、创业指导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以及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支出。
(一)安置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招用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1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创业大讲堂补贴
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行业协会或经市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及其合伙人、企业骨干举办创业大讲堂,每场讲座不少于4个学时(每半天为4学时,下同),培训30-50人的,每学时补贴1000元;培训51-100人的,每学时补贴1200元;培训超过100人以上的,每学时补贴1500元。
(三)创业指导补贴
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行业协会或经市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专家(导师)对初创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帮助初创企业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每次指导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每次指导时间为半天(不少于4学时),每半天补贴1500元。
(四)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
对符合《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文件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人员(机构),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进行1:1二次配套补助。2018年1月1日之后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上述补贴的,可以享受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1:1二次配套补助。
(五)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支出
专项资金可用于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包括扶持返乡下乡创业、组织创业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举办招聘会、购买宣传服务、购买相关设备、奖补等。
三、有何特别要强调的内容?
应该注意的是,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初创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在市税务局(含高新区分局和清城区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3.在市社保局(含直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的“初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